楼上暖气漏水把楼下淹了,遇到这种情况,到底应该向谁追责?我们一般会想到把楼上用户、供暖公司、保险公司、物业公司列为被告主张权利,那么上述这些主体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一、责任分配原则
关于这个问题,实务中一般的解决原则就是谁的过错谁担责。《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户;有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二、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李某系抚顺某小区3楼住户,未缴纳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取暖费,未在2018年11月1日前向抚电能源分公司报备停暖气。2018年11月6日下午3点左右,李某房屋内的暖气漏水,导致楼下二楼、一楼住户受损。李某房屋漏水报修后,抚电能源分公司维修人员虽拧了走廊上的阀门但未关闭进水阀,导致继续漏水长达3个多小时,造成了损失扩大,后李某的妹妹打开门,发现屋内一直在漏水,没有因为抚电能源分公司方维修人员拧过阀门就减少漏水,李某妹妹将屋内进水阀关闭后,才停止漏水。因暖气漏水,造成楼下1楼、2楼用户财产损失,楼下1楼、2楼用户向李某主张损害赔偿,李某因此赔偿二用户41800元,李某起诉抚电能源要求赔偿损失。
双方观点:抚电能源分公司与李某都认为是对方的过错,李某认为自己没有缴纳采暖费,供热管道内不应有水进入,抚电能源分公司认为是李某没有关闭自家室内供热阀门,形成事实供暖关系,自身没有过错,应由李某自担后果。
法院认为:李某所有的房屋未交纳暖气费用,其暖气管道不应有暖气进出,而作为管理人的抚电能源分公司应当对李某的房屋进出暖气管道进行关闭。另有本院走访李某楼下邻居证实房屋漏水报修后,抚电能源分公司维修人员虽拧了走廊上的阀门但未关闭进水阀,导致继续漏水长达3个多小时,造成了损失扩大,现因李某所有的房屋内有暖气漏水对李某及邻居的财产造成损害,抚电能源分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不应承担责任。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三、正常缴费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如果用户正常缴纳了采暖费应当如何处理呢?
1、保险公司。正常情况下,我们缴纳的采暖费当中包含了一种“供暖责任险”,但是如果是因为用户私自改动、改装管道暖气等设备,保险人便不会予以赔偿,而其他情况下,如因意外造成暖气管道爆裂或泄露,保险公司可以赔偿。
2、住宅用户。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如用户私自改动、改装管道暖气等设备,由用户承担责任。
3、供暖公司。有责任保证其设备的正常维修、养护、使用,若因其未尽到注意和维护义务导致暖气出现漏水,进而使业主房屋受损,供暖公司应当对业主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4、物业公司。一般情况下,物业公司应尽的义务为配合义务。只要发生暖气漏水事故后物业积极配合,一般不会承担赔偿责任。
5、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供热系统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个采暖期,即在2个采暖期内,施工单位应当对管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在平时的生活中一定要注意用暖安全,一旦发生暖气漏水,要分清漏水原因,注意留存证据,正确找到责任主体,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执笔人:王琳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