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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所涉法律问题及应对建议

2020-02-17 00:00:00
作者:建方律师

大连市建筑业协会各会员单位领导: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肺炎疫情国家延长春节假期,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发布延迟企业复工及采取防控的措施,防控疫情的措施使合同的履行发生了变化,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就建筑企业在本次肺炎疫情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及如何应对提出几点建议。
      一、新冠肺炎疫情事件是不是“不可抗力”
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7.1 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此次肺炎疫情具有突发性,任何人都无法提前预见并且也不能克服,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因在建项目大量使用民工,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蔓延、传染,政府采取管控措施限制民工流动、推迟项目开复工时间等,客观上造成工期延误,是当事人无法克服的。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指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因此,肺炎疫情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二、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对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对措施?
1、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同时全面固定和收集相关证据,为向建设单位索赔打下基础。
    2、采取有利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即便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给施工企业造成损失,施工单位也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否则对扩大的损失应由施工企业承担。例如施工单位可以优化施工措施,及时撤出不必要的现场管理和施工人员,终止在疫区采购施工材料、在能够复工的情况下及时复工等。
      三、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建筑企业能否顺延工期?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当顺延。为了防范风险,减少损失,施工企业可采取如下措施:1、收集材料。施工企业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及时收集、留存疫情期间政府下发的延期复工通知、停工令等政府文件(如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3号规定,大连各区县市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主要原材料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供应的证明资料,劳务工人因疫情不能返回工地的情况。2、通知确认。第一时间书面通知发包人工期顺延并附上述相关证明资料供发包人、监理确认。保留双方就延期申请和疫情影响工期事实的来往函件和相关免责、索赔证明资料。3、有效送达。若发包人和监理人不置可否或拒绝现场收件确认时,建议通过邮寄方式分别向发包人及监理人发送,也可以向发包人、监理人的现场指定收件人和负责人发送(收件地址建议为双方合同载明地址或注册登记住址)。在发送邮件时,注意发送邮件的细节,建议在邮件“内附品名”的地方载明邮件的主题和主要内容,保存好寄件时寄件人留存页,打印邮件邮寄过程,争取留存回执。
      四、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工程项目暂停,期间的防疫成本如何承担?
答:本次疫情的发生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来说,都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的,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对于此次疫情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按照合同约定承担。
如合同无特殊约定,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示范条款或规定,一般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 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五、疫情发生后,工期顺延期间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变化导致的工程价款变化如何调整?
答;如果合同有约定,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如果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规定按如下承担:
(1)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2)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因此,工期延期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合理分担,具体需要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按照公平原则裁判。
      六、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停工期间员工薪酬如何发放?
答:企业在2月3日到2月7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的,正常支付工资。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防控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企业复工后受疫情影响,没有按时返岗的员工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有关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七、企业违反延迟复工规定,提前开(复)工,面临什么法律风险?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不仅如此,违反“延迟复工”规定,导致疫情扩散,造成严重后果的,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八、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范本通用条款的规定,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4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只有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工程停工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或导致施工企业无法收到工程款,建筑施工企业才有权解除合同。基于现在政府的防控疫情的措施,有部分企业已经复工,我们建议施工企业谨慎主张解除施工合同。
      九、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建筑施工企业如何主张建设单位欠付的工程价款?
答:施工企业在面临建设单位欠付的工程价款时,可以在疫情期间向建设单位发送工作联系函主张,在工程欠款将要过诉讼时效时委托专业律师向建设单位发送《律师函》主张,并向法院邮寄立案起诉解决。
另需注意,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施工企业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六个月,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能通过发函中止、中断,因此,作为施工企业应当及时起诉建设单位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避免丧失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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