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方所积极参与振兴东北老工业建设,接受大连市辖区大型国有企业某自来水公司的委托,处理其与某建筑企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本案涉及到开发区重大民生工程,关于某自来水公司主张的工期违约金一审败诉,建方所高度重视本案,立即成立了5人法律服务团队,由本所徐长胜主任亲自带队处理,全程参与研究和代理该案件,确保科学、高效代理本案。
一、案情简介
某自来水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某建筑企业为案涉净水厂工程承包人,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案涉工程的工期为开工日期2010年3月18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12月6日。某建筑企业于2010年3月18日开工后,某建筑企业于2012年停工并占据施工现场。因双方发生纠纷,诉至大连某法院,全案的标的额为1.4亿元,本案涉及双方争议焦点:大连开发区重大民生工程某净水厂的建设及某建筑企业撤离工程施工现场及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等法律问题。
二、办案代理意见
针对本案二审中涉及到的某建筑企业应当支付某自来水公司工期违约金法律问题 (一审未支持),建方律师在二审中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某建筑企业未按期完工是已经经过双方庭审确认和一审法院认定的客观事实,某建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及与其相应的违约金数额。
本所律师对一审判决列举了三项某建筑公司可以工期顺延的理由进行逐项分析论证:(1)某自来水公司逾期支付进度款影响工期;(2)签证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影响工期;(3)施工许可证影响工期问题。得出结论某自来水公司在事实上完全没有逾期支付工程款、本案工程签证变更增加部分工程量很小,在工序上也不影响工期,在客观上没有影响工期,某建筑企业在一审庭审中也认为签证变更增加工程量不影响工期(详见庭审笔录)、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发证时间为2010-10-08,双方都认可2010年3月18日施工,迟延办理施工许可证并不导致工期延误。
(二)案涉工程工期延误是由于某建筑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本所律师通过调取、整理本案证据,在庭审中重点强调某份某建筑企业出具的“忏悔书”说明证据,能够证明案涉工期的延误是由其管理不善、施工组织不力所造成。且
(三)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某建筑企业承担全部工期违约责任;退一步说,即便是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对工期违约都有责任,也应判决某建筑企业承担主要责任,如1:9、2:8、3:7的责任,由此承担相应大部分工期违约金。
三、办案感想
建方法律服务团队不管是在工作日或晚上时间、还是在周末、法定节假日,一切根据案件需要投入大量精力,加班研究案件。最终形成前期《案件争议焦点问题》(几十页)、《案件大事记》、《案件事实关系图》、《情况说明》(多份)等书面的法律文书;建方所法律服务团队,在庭前及庭后在建方所召开数十次会议研究案情,协助撰写《代理词》等法律文书数十份。正是因为建方法律服务团队尽心尽力的处理本案,使得该案件关于工期违约金部分一审大连中院败诉,最终省高院二审改判某建筑企业支付某自来水公司工期违约金700余万元,维持了某建筑企业撤离施工现场的请求。确保了案涉的开发区自来水净水厂重大民生工程能够顺利建设,为提升大连市的营商环境提供了重要保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