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原党组书记、副总经理张春江,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746万余元,最终因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位居副部级高位,张春江是中国电信行业“落马”官员中级别最 高的一位。昨天是张春江10天上诉期期满之日,张春江的辩护律师周新广表示,张春江目前已放弃上诉。
张春江与其大学同学宋世存和多年好友张锐的经济往来有关。今年7月22日,河北省沧州市中院一审认定,张春江接受北京依镝电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宋世存及北京阳光加信广告公司董事长杨蕊宁及其丈夫张锐给予的各种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46万余元。
法院查实,张春江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宋世存承揽辽宁省邮电器材公司手机供货业务、为宋向网通公司的供货商追要欠款等方面,提供帮助。此外,张春江还帮助张锐妻子所在的北京阳光加信广告公司成为中国网通公司的品牌宣传代理商,使得后者在3年时间内从网通公司获取了超过2亿元的广告费。
沧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定,张春江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张春江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最终决定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张春江有权在一审宣判后的10日内提出上诉。昨天是张春江10天上诉期期满之日。张春江的辩护律师周新广称,张春江表示其“放弃上诉”。
据悉,张春江目前羁押在秦城监狱。
【法条链接】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