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纠纷律所
您当前的位置 : 首 页 > 热推信息

产品分类Product

联系我们Contact Us

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

垂询电话:0411-39799855   15909867308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94号金玉星海2单元21层

邮箱:jianfanglawyer@126.com

网址:www.jf-lawyer.cn

大连专业建设工程纠纷律所咨询

2022-04-02
大连专业建设工程纠纷律所咨询

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关于拆迁的几点思考——兼评某开发商诉某公司土地费纠纷一案,二、2011年以前的土地拆迁补偿状况1、适用法律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因此,自2001年11月1日起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适用该条例的规定。专业建设工程纠纷律所 2、拆迁补偿工作处理流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为被拆迁人;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并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土地出让系属于毛地出让,由开发商负责对地上房屋等建筑物进行拆迁。建设工程纠纷律所咨询3、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界定的"拆迁",本质上是政府对居民房屋所占用之土地的产权的征收,而2007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物权法》第42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依据前述《物权法》规定,政府征收居民享有所有权房屋的行为,是政府与居民间的行政关系;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却规定:拆迁的决策主体是政府,政府通过颁发拆迁许可证,由开发商等企业进行拆迁及补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的悖离,导致出现先拆迁后补偿情况,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大连专业建设工程纠纷律所咨询

物业纠纷三问,专业建设工程纠纷律所问题一:拒缴物业费问题李女士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不善,经常出现楼道垃圾几周没人清理,个人停车位被外来车辆占用,房屋漏水迟迟不修理的情况,小区业主多次与物业公司协调,仍不见起色,于是李小姐等大量业主以拒缴物业费的形式抗议,个别业主甚至5年未交过物业费,不久前,物业公司将李小姐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缴纳欠付的物业费。李女士的问题是:李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所以想问一下业主是否有权拒缴物业费?律师解答:现实中有很多的业主因为对物业服务不满意而拒绝缴纳物业费。不可否认的是,不少物业公司在管理上确实存在问题,比较常见的是维修不积极、对外来车辆占道、阻挡车辆及车位等情况消极处理等。建设工程纠纷律所咨询但是李女士是否能因此不交物业费,则需要看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有相关的约定,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因物业公司不履行义务,业主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的话,李女士有权不交物业费,如果没有约定,则不能以不交物业费的方式抗议。但是依据行业惯例,往往《物业服务合同》都是由物业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物业公司是不会设定如此不利于自己的条款,绝大多数物业合同中仅仅约定类似于“如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条款。因此,一般来说,业主是不能以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而拒绝缴纳物业费的。业主遇到李女士的这种情况时,可以采用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交涉的方式先进行协商,如果物业公司仍消极履行义务甚至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解聘物业公司,重新聘请其他物业公司,并可起诉物业公司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大连专业建设工程纠纷律所咨询

2019年4月23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消防法》的修改。此次《消防法》修订共涉及11项修改,本文意从本次修订的背景、修改内容解读,分析此次修改的亮点和不足以及对相关企业影响等方面分析本次《消防法》的修订,并对后续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建议。专业建设工程纠纷律所一、立法背景:《消防法》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法律。现行《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施行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面对着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新要求,现行《消防法》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消防工作责任主体规定不够全面,责任不够完善和清晰,制约和影响了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落实,不适应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需要;二是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设置不适应形势需要,计划经济时期包揽式管理的色彩较浓,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职责与有关责任主体的消防安全职责不明晰,不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三是缺乏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防范火灾风险的规定,不利于发挥市场主体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四是对违反消防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规定不全,处罚力度不够,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因此,消防改革迫在眉睫。在这一背景下,2019年3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建设工程纠纷律所咨询会议强调:深化消防执法改革,要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源头治理,深化简政放权,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的门槛和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执法行为,推行消防执法事项全部向社会公开,构建消防监督管理体系,确保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在本次修订草案的说明中明确表示,根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审批环节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等文件中关于将部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规定,草案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修改,调整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主管部门,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可见,本次修正理顺了机构职能划转而进行的法律上的链接。

大连专业建设工程纠纷律所咨询

浅谈《消防法》的修正案,笔者建议:1、组建审查验收机构。省市县区各级住建部门组建相应的内设审验机构,明确审验负责的具体机构及职责。2、建设工程审验范围将重新划定。依据新《消防法》第11条,住建部应规定“特殊建设工程”,也就是要明确哪些建设工程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在当前全国“放管服”大形势下,这个范围也可能会与之前不同。3、划定审验标准。专业建设工程纠纷律所前不久,住建部开始征求《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全文强制性规范)意见,在规范制订修订计划里面,还有相关的消防设施全文强制性规范。这也意味着,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的标准尺度也极有可能随着职能转移而发生变化。4、制订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备案抽查办法。建设工程纠纷律所咨询根据新《消防法》第14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住建部负责制订,新的办法中,格式、材料、时间将可能有新的规定。5、制订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则。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等单位,处罚的程序、额度、调查和执行、申诉和复议等,均应有新的规定与之配合,保障新《消防法》的顺利实施。6、明确与消防救援机构的衔接。建设工程的审验资料,移交、通气或相互衔接配合,均需要制定相关规则予以支持。综上,新修改的《消防法》是在深化消防执法改革,推行消防执法事项全部向社会公开,构建消防监督管理体系大背景下的创新之举,其具有重大意义。但因此次修订涉及的部门多,衔接任务增多,需要各部门相互配合好,支撑好,衔接好,以便更好更高效的贯彻实施新消防法,达到立法的初衷。

标签

联系我们

垂询电话:0411-39799855    15909867308

E-mai:jianfanglawyer@126.com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94号星海广场金玉星海2单元21层


1.jpg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