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领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所涉法律问题及应对建议二、建设工程篇1、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工期顺延如何处理?答:因疫情防控措施如各地人员流动控制、政府要求延期复工等导致工期顺延,建设方主张施工方承担违约责任,施工方以不可抗力予以抗辩的,应当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双方合同没有约定的,施工方可以援引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专业建设工程纠纷律师2、施工方包工包料施工,因疫情防控措施影响造成材料供应不能如何处理?答:施工方应及时通知建设方,妥善协商解决办法。如存在损失,首先根据合同约定处理,如合同没有约定,应根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合理分担。3、因疫情防控措施影响造成材料价格上涨,施工方能否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答:首先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于不可抗力情形下合同责任承担有明确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则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双方合同无明确约定,则根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哪家好4、因疫情防控措施影响造成人工成本增加,施工方能否因此调整工程价款?答:在结算工程价款时优先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双方合同对此没有约定,则根据本地区关于人工费调整的文件执行,人工费调整文件对此类情形未予规定的,根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
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关于拆迁的几点思考——兼评某开发商诉某公司土地费纠纷一案,最后,被拆迁人权益保户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征收补偿方案需公示30天以上征求公众意见,对旧区改建项目需要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同意,如果没有达到多数同意应当召开听证会。专业建设工程纠纷律师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这些规定。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是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由开发商自行负责拆迁补偿。当时开发商并未进行拆迁,而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拆迁补偿工作由政府负责。那么案涉土地目前进行拆迁则出现新旧法适用衔接的问题。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哪家好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可以通过国土资源等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协调或者以物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借用资质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该规定仅列明了转包、违法分包两种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并未列明借用资质(挂靠)的情形是否可以适用该规定。那么借用资质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方主张欠付工程款呢?专业建设工程纠纷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例如:1、最高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3613”案例中明确认定:“建邦地基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中冶集团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即便认定建邦地基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亦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非合同相对方中冶集团公司主张建设工程合同权利。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哪家好至于建邦地基公司与博川岩土公司之间的内部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仍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适用于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不适用于挂靠情形,二审判决适用法律虽有错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该解释第二条赋予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主体为承包人而非实际施工人,建邦地基公司主张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越过被挂靠单位直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工程款,依据不足”。2、最高院在“(2018)最高法民终128号”案例中明确认定:“匠铸公司与陈春菊签订《挂靠协议》,约定陈春菊挂靠匠铸公司,以匠铸公司名义承接城投公司投资建设的西宁市火车站综合改造工程小寨安置小区Ⅲ标段工程项目,陈春菊负责具体施工,匠铸公司按工程总造价0.5%收取管理费。随后,匠铸公司中标该工程,陈春菊组织人员具体施工,现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另外,根据《挂靠协议》约定,陈春菊与匠铸公司设立共管账户,城投公司将相关工程款项打入该账户,匠铸公司在扣除管理费后将剩余款项转入陈春菊另外指定的账户。对此,匠铸公司并无异议,据此,一审判决认定陈春菊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证据充足,并无不妥。根据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城投公司应在其欠付工程款45136714.26元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陈春菊支付款项。”3、最高院在“(2019)最高法民终353号”案例中明确认定:“郑国平与中勤青海分公司签订的《挂靠协议》明确约定郑国平挂靠中勤青海分公司承包施工案涉工程,施工所产生债务纠纷由郑国平承担,与中勤青海分公司无关,郑国平向中勤青海分公司交纳1%资质挂靠费。云天公司虽不认可该协议,但中勤公司及中勤青海分公司一审庭前质证时亦认可工程由郑国平承包,人工材料费由郑国平支付,云天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均转交郑国平的事实。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中勤青海分公司未履行施工义务,只是名义上的合同主体,云天公司明知郑国平挂靠中勤青海分公司实际施工的事实。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云天公司与郑国平实际履行,故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郑国平借用中勤青海分公司名义签订的《框架协议》《补充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即合同当事人负有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义务。本案郑国平作为垫资施工方,其投入的材料、劳务已物化为案涉工程,其价值已通过鉴定确定,云天公司应以向郑国平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完成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财产义务。郑国平对云天公司享有债权请求权,有权直接请求云天公司支付工程款。”通过上述案例,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比较混乱,缺乏统一的适用尺度及标准。
物业纠纷三问:专业建设工程纠纷律师问题二:公建停水问题前段时间,大连遭遇寒流,大量住户出现由于水管冻住而停水的问题,住在龙畔锦城的王先生情况最为严重,因为王先生居住在一楼公建,公建的水表在户外井中,由于水表埋的太浅,已完全冻住,王先生找物业维修,物业称户外水表不归物业管理,王先生又找自来水公司报修,自来水公司称水表冻在地下,修不了,只能等自然化开,王先生只能干着急却不知道该向谁主张权利。王先生的问题是: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向谁反应,又应该怎样来维权?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哪家好律师解答:在处理物业方面纠纷的大原则一定是看《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具体约定,通常来说物业合同都约定了共有上下水管的维修是物业公司的义务,所以王先生有权找物业公司进行维修。另外,《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中有规定,水表后部分也就是地下总管到水表这部分是归自来水公司维修的,因此王先生也可以向自来水公司报修,至于王先生说的自来水公司认为修不了,只能等自然化开,这是没有依据的,如果检修确定是表后部分冻住,自来水公司没有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