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在《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实施后建设单位与联合体签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专业房地产纠纷律所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联合体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通过联合体之间的协议结成联营组织,并通过协议明确内部分工或共同经营的方式,对外作为一个整体向发包方承揽特定的工程。其特点包括:(1)需由两个以上承包单位共同组成,组成的联合体不具备法人资格,是个临时性的组织;(2)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3)中标后,各方以联合体名义与招标人共同签订合同。根据《招标投标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法律法规中关于联合体的规定,建设单位在与联合体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联合体的成立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2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房地产纠纷律所咨询《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体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这是联合体的特别规定。《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也要求联合体的资质、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类似经验、业绩等应与工程规模相适应。避免低资质等级的承包人借用或挂靠高资质等级的承包人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从而降低承包人的管理能力以致影响工程质量,并影响合同的效力。(二)联合体之间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权力和义务,各自应承担的工作范围和职责。(三)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如果联合体各方推荐牵头人或联合体代表人签订合同的,应当出具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委托事项、承担连带责任声明。(四)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一旦工程项目出现应由联合体承担责任的问题,建设单位有权选择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或者多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较为争议的是工程总承包联合体是否应当对分包工程承包人、材料供应商、租赁商等承担连带责任。我们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也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而随意要求联合体一方为另一方的对外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工程总承包在全国范围内的进一步推广奠定了制度基础,具有非常强的指导意义,但是《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作为住建部与发改委共同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既非行政法规,也非部门规章,自身的效力层级很低,司法裁判中的适用性不强,不能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被直接引用,尤其是有关承发包双方风险分担、限制建设单位权利的条款等能否在司法实践中获得适用,尚需观察,建设单位不可盲目跟风。
春柳街道与建方律师就司法服务事宜进行会面交流,2016年3月11日,我所徐长胜主任及团队律师与大连市春柳街道孙书记、王主任等领导及工作人员就春柳街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事宜进行会面交流。专业房地产纠纷律所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工作创新年活动”,春柳街道将与我所携手合作,创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房地产纠纷律所咨询孙书记强调:“要在寄情、说理、求法的理念下,开展春柳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通过树立“一种”法律服务理念,实现家庭、邻里、社会大和谐;搭建“二级”法律服务组织架构,实现纵向贯通全方位;统筹“三方”法律服务资源,实现横向连通多角度;建立“四个”法律服务平台,实现载体服务无死角;提供“五大”法律服务产品,实现需求供给全覆盖;创新“六项”法律服务机制,实现服务保障立体化。为新时期深化社会治理,全面化解社会矛盾探索出一个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新体系。
建方律师携手沙河口区春柳街道办事处举办公益法律知识讲座,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切实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于2015年9月28日,我所联合大连市沙河口区春柳街道办事处共同在春柳街道社区举办普法公益讲座。专业房地产纠纷律所沙河口区、春柳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领导及近百名社区居民参加本次活动,我所指派法务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徐长胜主任律师与李杨律师作为本次活动的主讲人。为了使更多的老年人知法守法和增加维权意识,作为沙区人大代表的我所徐长胜主任深入浅出的向居民讲解《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内容。房地产纠纷律所咨询同时,我所李杨律师以案说法,主要讲解婚姻、继承等与社区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两位律师将解读与互动交流结合,详实生动的既解答了共性问题,又满足了个性化的法律需求,受到了有关领导和居民的一致认可,为推进法治建设,构建平安和谐大连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深圳房地产纠纷律所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春柳街道开展普法宣传活动,2016年6月27日,本所政府法律顾问组的秦律师受邀在春柳街道为司法干警及社区居民开展普法宣传讲座。此次讲座的主题为——继承法的实践操作与应用。房地产纠纷律所咨询本次讲座通过五个基本案例分别介绍了继承法在司法实践操作中比较容易忽视的问题,从而为广大司法干警及社区居民普及继承法相关法律知识及应用,从而达到让广大司法干警及居民知法、懂法、会用法的宣讲目的。
楼上漏水,纠纷如何解决,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这种案例:王先生与刘女士为上下楼邻居。2007年11月11日,由于王先生家在装修时操作不当致使卫生间水管破裂,大量自来水沿王先生家房屋地坪自上而下流入楼下刘女士房间内。此次漏水造成刘女士家客厅、卧室以及厨房大面积受损,所有房间地面积水,墙面涂料脱落,墙纸剥落,地板起翘。专业房地产纠纷律所家中大量物品受潮湿、水浸损坏,刘女士一家无法居住,只能另外租房住。对刘女士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本文就此问题进行了说明。目前,住宅小区内住户之间因相邻房屋的排水、通风、噪音、采光等问题引发的邻里矛盾十分常见,而且有时这种邻里矛盾因处理方式不当导致矛盾升级,甚至对簿公堂,昔日友邻变今日仇人。房地产纠纷律所咨询所以,妥善解决邻里纠纷,对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法律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法律上,将王先生与刘女士的这种基于上下楼之间的关系界定为相邻关系。具体讲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特点具体为: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必须是因为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邻而发生的,例如因为房屋相邻产生了通风、采光的相邻关系;内容上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给予必要的方便,同时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应当尽量避免对他人造成侵害。本案例中,王先生和刘女士之间因居住相邻房屋所发生的关系即为相邻关系,王先生和刘女士即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王先生在对自己房屋行使装修权利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不侵害到刘女士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以及去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第二编第七章对相邻关系都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16字方针。无论是房屋业主还是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在处理或调解相邻关系纠纷时都应当严格遵循上述基本原则。其次,不动产相邻方在妨碍了对方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再次,最 高人民法院发布适用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明确将相邻关系纠纷以及包括的类型作出详细规定,从而从程序上保证了实体法的适用,为人民法院解决此类纠纷确定受案标准,同时也为群众通过诉讼途径寻求救济提供方便。本案中,居住在楼下的刘女士对自己遭受的损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与楼上的王先生进行协商,要求其进行赔偿。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刘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王先生的侵权事实,判令王先生承担赔偿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诸如刘女士这种情况,目前是很常见的。楼下业主在发现漏水情况后,作为受损的一方,首先应当保护现场,并进行相关证据的保存,可以采取拍摄照片以及有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现场公证等方式;其次,对于损失的范围,我们建议能请有评估资质的企业到现场进行评估。在收集了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然,由于毗邻而居这种特殊的情况,我们还是建议纠纷发生后,业主之间能够进行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这应该是最 佳也是最 有效的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