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纠纷律所
您当前的位置 : 首 页 > 热推信息

产品分类Product

联系我们Contact Us

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

垂询电话:0411-39799855   15909867308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94号金玉星海2单元21层

邮箱:jianfanglawyer@126.com

网址:www.jf-lawyer.cn

内蒙古专业大连法律咨询咨询

2021-09-03
内蒙古专业大连法律咨询咨询

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开展《人民陪审员法》普法宣传活动,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高票通过了《人民陪审员法》,并于同日公布施行。专业大连法律咨询《人民陪审员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进一步健全完善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带领党员律师积极完成沙区司法局组织的《人民陪审员法》普法宣传活动,同时也将该项活动作为上半年建方所党支部组织活动任务之一。大连法律咨询咨询在党支部书记郭奎元律师的带领下,党员吴超律师、翟志伟律师、孙伟律师等于2018年6月5日至8日深入星海公园社区、沙跃社区等九个社区讲座。律师用生动活泼、浅显易懂的方式将《人民陪审员法》的内容传输给群众,让其了解该法颁布的重要意义,同时让人民群众更加积极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感受到司法公正的深远意义。每场讲座后,居民们都纷纷表示获益良多,部分居民表达了希望能成为人民陪审员的愿望。建方所党支部的活动收到了良好社会效果和好评。

内蒙古专业大连法律咨询咨询

借用资质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该规定仅列明了转包、违法分包两种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并未列明借用资质(挂靠)的情形是否可以适用该规定。那么借用资质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方主张欠付工程款呢?专业大连法律咨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例如:1、最高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3613”案例中明确认定:“建邦地基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中冶集团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即便认定建邦地基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亦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非合同相对方中冶集团公司主张建设工程合同权利。大连法律咨询咨询至于建邦地基公司与博川岩土公司之间的内部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仍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适用于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不适用于挂靠情形,二审判决适用法律虽有错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该解释第二条赋予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主体为承包人而非实际施工人,建邦地基公司主张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越过被挂靠单位直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工程款,依据不足”。2、最高院在“(2018)最高法民终128号”案例中明确认定:“匠铸公司与陈春菊签订《挂靠协议》,约定陈春菊挂靠匠铸公司,以匠铸公司名义承接城投公司投资建设的西宁市火车站综合改造工程小寨安置小区Ⅲ标段工程项目,陈春菊负责具体施工,匠铸公司按工程总造价0.5%收取管理费。随后,匠铸公司中标该工程,陈春菊组织人员具体施工,现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另外,根据《挂靠协议》约定,陈春菊与匠铸公司设立共管账户,城投公司将相关工程款项打入该账户,匠铸公司在扣除管理费后将剩余款项转入陈春菊另外指定的账户。对此,匠铸公司并无异议,据此,一审判决认定陈春菊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证据充足,并无不妥。根据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城投公司应在其欠付工程款45136714.26元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陈春菊支付款项。”3、最高院在“(2019)最高法民终353号”案例中明确认定:“郑国平与中勤青海分公司签订的《挂靠协议》明确约定郑国平挂靠中勤青海分公司承包施工案涉工程,施工所产生债务纠纷由郑国平承担,与中勤青海分公司无关,郑国平向中勤青海分公司交纳1%资质挂靠费。云天公司虽不认可该协议,但中勤公司及中勤青海分公司一审庭前质证时亦认可工程由郑国平承包,人工材料费由郑国平支付,云天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均转交郑国平的事实。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中勤青海分公司未履行施工义务,只是名义上的合同主体,云天公司明知郑国平挂靠中勤青海分公司实际施工的事实。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云天公司与郑国平实际履行,故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郑国平借用中勤青海分公司名义签订的《框架协议》《补充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即合同当事人负有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义务。本案郑国平作为垫资施工方,其投入的材料、劳务已物化为案涉工程,其价值已通过鉴定确定,云天公司应以向郑国平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完成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财产义务。郑国平对云天公司享有债权请求权,有权直接请求云天公司支付工程款。”通过上述案例,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比较混乱,缺乏统一的适用尺度及标准。

内蒙古专业大连法律咨询咨询

热烈祝贺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中标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律师法律服务项目,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在致力于传统法律服务的基础上,不断深化政府法律服务的内涵和外延,秉承着“中庸和谐,科学发展,专业专注,优质高效”的管理理念,为政府部门提供严谨、规范、细致地法律服务。专业大连法律咨询我所先后担任大连市沙河口区政府法制办常年法律顾问、大连市城建局法律顾问、大连市规划局法律顾问,同时担任大连市沙河口区帮万家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大连市沙河口区助万企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大连市沙河口区信息中心法律顾问、大连市沙河口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法律顾问。此外,我所还担任大连市春柳街道法律顾问,为大连市沙园、沙跃、沙龙、丝绸路、新型、星海公园、香华、香沙、敦煌等九家社区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大连法律咨询咨询本次我所又再次中标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律师法律服务项目,充分体现出我所在政府法律服务方面的强大实力。我所希望通过自身提供的优质法律服务,最 大程度降低顾问单位行政风险,有效推进依法行政建设。

内蒙古专业大连法律咨询咨询

建方所深入社区为辖区企业开展《食品安全法》知识讲座,为打造大连市良好营商环境,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积极响应沙区司法局号召,深入社区为辖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专业大连法律咨询2018年7月10日上午,在春柳司法所及春柳街道食品安全科的组织协调下,我所郭奎元律师在敦煌社区大会议室为春柳街道辖区企业开展了一场《食品安全法》知识讲座。食品安全关乎我们每位公民的健康和生活,相关企业更是责任重大,此次讲座受众主要为餐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商铺的负责人或相关工作人员。大连法律咨询咨询通过近一个小时的普法讲座,郭律师为大家详细介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知识,并结合实际及相关案例,着重讲解了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的形势,明确和强调从业企业的法律责任。讲座后,各企业代表纷纷表示获益匪浅,并表示一定会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大连争创食品安全城市、打造良好营商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标签

联系我们

垂询电话:0411-39799855    15909867308

E-mai:jianfanglawyer@126.com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94号星海广场金玉星海2单元21层


1.jpg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