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公司法》认缴制下 债权人的风险及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建议,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注册资本认缴制正式代替了原有的实缴制。不可否认的是,认缴制的改革,极大的提高了创业者尤其是存在资金困难的创业者设立公司的热情,促进了市场效率提升,但在认缴制下,如何能保护交易安全或者说是债权人的利益,却成为了一个新的难题。专业公司法律首先,在认缴的制度下,公司设立者可以自由认缴注册资本,这其中难免会发生部分设立者超过自己的资金能力,为了在交易中获得更多的筹码而随意申报注册资本,其真实的资金实力与认缴的资本数额严重不符。公司法律哪家好其次,新《公司法》将认缴的期限交由设立人通过公司章程的方式进行约定,换言之,认缴的期限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限制约束的。所以只要在公司章程中将认缴期限设定的足够长(甚至超越人的平均寿命),就几乎可以架空注册资本,因为只要未到认缴期限,股东完全有理由不缴足注册资本。更重要的是,因为营业执照上没有认缴期限的公示,故认缴的期限对于债权人来说,根本无从得知。因此,在作为交易另一方的债权人事实上根本无法了解与其交易的企业究竟有无足够的资本进行交易或保证交易正常有效地进行,债权人必然会处于市场交易行为中的弱势一方,在如今我国市场信用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注册资本认缴制很可能会扩大甚至怂恿公司股东在后期进行虚假出资。公权力的突然撤出而私权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可能会造成投资人与债权人无从判断市场预期,直接影响交易安全。
浅谈新《公司法》认缴制下 债权人的风险及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建议,因此,笔者基于上述风险,提出如下几点建议:一、对认缴期限加以限制及公示严厉禁止虚化缴纳期限,将缴纳期限限制在可控可行的范围内,并在营业执照上加以公示专业公司法律。二、财务状况适当公开一直以来,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其财务状况均被视为商业秘密而几乎从不对外公开,在此前实行实缴制时,债权人在交易时尚有注册资本作为是否与对方达成合作的参考,而如今,注册资本成为一个虚化的功能,这给债权人对对方的经营资产及财务状况的判断造成较大障碍。因此,适当地公开财务状况是认缴制改革后对公司监管的必要措施。公司法律哪家好实行公司财务状况公开必须由国家权威部门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此举一方面能为交易的另一方即债权人提供一个了解该公司实力的途径,另一方面也为公司展现自身财力与实力提供了更好的平台,把自身良好的财务状况向社会公开,着实能提高其在交易中的话语权和谈判筹码,可谓一举两得。三、对未缴足注册资本的公司的分红加以限制在公司注册资本未缴足前,除公司的必要开支,不得进行分红。这样可以有效限制股东通过分红方式瓜分公司财产,逃避缴纳注册资本的情况发生,也是变相督促股东尽快缴足注册资本,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四、加强对恶意逃避认缴及抽逃等行为的刑事责任在注册资本重要性正在被去除的背景下,不少债权人对注册资本的认识却仍停留在“越多越好”的层面,巨额的认缴出资会给债权人造成可以深信的假象,从而陷入错误的认识,故现阶段需要对一系列瑕疵出资行为做严格的限制。综上,笔者认为,现阶段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仍然任重道远,对认缴制下的企业及股东做合理的限制不仅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更对交易稳定及市场效率起到积极作用。
热烈祝贺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中标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律师法律服务项目,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在致力于传统法律服务的基础上,不断深化政府法律服务的内涵和外延,秉承着“中庸和谐,科学发展,专业专注,优质高效”的管理理念,为政府部门提供严谨、规范、细致地法律服务。专业公司法律我所先后担任大连市沙河口区政府法制办常年法律顾问、大连市城建局法律顾问、大连市规划局法律顾问,同时担任大连市沙河口区帮万家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大连市沙河口区助万企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大连市沙河口区信息中心法律顾问、大连市沙河口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法律顾问。此外,我所还担任大连市春柳街道法律顾问,为大连市沙园、沙跃、沙龙、丝绸路、新型、星海公园、香华、香沙、敦煌等九家社区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公司法律哪家好本次我所又再次中标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律师法律服务项目,充分体现出我所在政府法律服务方面的强大实力。我所希望通过自身提供的优质法律服务,最 大程度降低顾问单位行政风险,有效推进依法行政建设。
浅议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其在行政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或撤销的,在相对人无过错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必须合理地补偿相对人的信赖损失。随着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步伐的加快,学界对这一原则的研究也日益重视。本文仅就信赖保护原则的主要内容及其适用做一粗浅探究。专业公司法律一、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的主要内容(一)行政主体应本着诚实信用的精神做出行政行为,这是现代行政法对于行政主体的首要要求,也是信赖保护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国家行为在公民之中的公信力,也才能使公民在心中产生行政行为是可信赖的意识。(二)行政相对人的信赖既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信赖,也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的信赖.信赖保护是保护在信赖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的设定、变更和废除。公司法律哪家好这种实施在实际中不仅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与实施,也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执行与实施,这是法治国家法的安定性的必然要求。(三)行政相对人有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的产生。信赖保护是为了法的安定性和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因此,行政相对人有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是信赖保护的实质性内容,也是信赖保护的基础。在信赖保护的内容中占据重要位置,起着核心作用。(四)要有适当的方式对行政相对人正当的信赖利益给予保护。对行政相对人的正当的利益予以适当方式的保护是信赖保护原则的最终实现,也是信赖保护原则的价值能得以体现的重要环节,信赖保护若缺少这一环节将变得苍白无力,不具有可操作性和实际意义。二、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由于行政行为的多样性,使得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上的适用必然表现为不同的形态。(一)行政主体之间相互信任和忠诚,同时本着诚实信用的精神,以诚实信用的方法作出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忠诚是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的要求,也是树立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信任,保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合法信赖的前提和基础。为了确保行政行为的明确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树立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及其行政行为的真诚信赖,行政主体必须本着诚实信用的精神,以诚实信用的方法作出行政行为。例如,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不得进行欺诈、威胁、逼迫,不得以虚假的表示误导相对人。如果不是可归责于相对人明知或应知的情形,行政主体在作出上述行为后,造成相对人损害的,相对人就可以信赖保护原则而要求行政主体给以利益保护(二)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制定对相对人具有溯及力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其效力不得适用于施行前已经终结的事实,即使作出具有“假溯及力”的抽象行政行为,也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相对人已经依法取得的利益。这是法治国家中法的安定性的必然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规范的尊严,维护国家的公信力,从而也才能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与安全。虽然在法治国家法律规范也必然要与社会发展变化相适应而不断调整,但作为公民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公民必然对之产生信赖,如果朝令夕改,法律规范没有连续性,则社会生活必然处于不稳定状态,也就谈不上公民对政府的信赖。尤其是在制定对公民具有侵犯性、负担性规则时,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该规则不得溯及既往。(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必须受到限制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讲,行政机关如果作出了违法的行政行为,有权机关应当依其职权并经正当程序予以撤销。具体地说,在一般情况下,对违法的不利具体行政行为(或称负担行政行为),有权机关可随时依法撤销。 但必须注意的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信赖保护原则也会发生其独特的作用。例如,当行政机关撤销一违法的不利具体行政行为而代之以另一个对行政相对人更为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以,更准确地说,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对违法的不利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是原则,不撤销是例外。这里的例外情形主要是不撤销该行为的私人信赖利益明显大于公共利益。对违法的有利具体行政行为(或称授益行政行为),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对违法的授益具体行政行为不得一概撤销。而应遵守不撤销是原则,撤销是例外之规则。这里的例外情形主要是撤销该行为的公共利益明显大于私人的信赖利益。(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应受到限制在行政法上,行政行为的撤销是针对违法行政行为而言的。而行政行为的废止则是针对合法行政行为而言的,它是指因客观情况的变化,原行政行为不再适应新的情况,有权机关决定终止该行为往后的效力。基于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行为的废止也应受到限制。一般情况下,对合法的不利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裁量是否废止。对合法的授益行政行为,除非法律上有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得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