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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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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一、“建筑作品”的含义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第四条第九项,著作权对“建筑作品”进行了明确解释,指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专业公司法律学界对于我国法律法规中的“建筑作品”的定义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建筑作品”的含义是广泛的,即建筑作品一般指建筑表现图及其实物;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取狭义说,认为建筑作品仅指建筑物或构筑物本身,不包括建筑物内部的结构设计,也不包括表现建筑物或者建筑外观的设计图、建筑施工图、建筑物模型以及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内装饰。公司法律顾问我国法律的现实状态是只保护建筑物本身,而国际上的普遍立法做法是扩大建筑作品的定义。采取广义说能够更好地保护建筑作品,但是,采取“建筑作品”狭义说并不意味着建筑物之外的其他模型、图纸等不再受到法律保护。笔者认为,可以将建筑图纸、建筑模型均统一到“建筑作品”的定义中,这不仅符合国际立法趋势,也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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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领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所涉法律问题及应对建议四、商品房买卖篇1、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开发商延期交房应否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专业公司法律答:(1)因开发商开发楼盘的工地人员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并导致停止施工的,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施工人力短缺、设备材料无法运输、工期延误等的,应当认定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开发商可在相应的延误期内免责。但开发商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因其未及时通知购房者而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不能免责。公司法律顾问(2)导致开发商延期交房的原因既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又有开发商的过错,若开发商已经履行应尽义务仍不能避免延误工期的,可以全部免除其责任;如果既有开发商管理不善等过错因素,也有疫情防控因素,则应按原因力大小酌情免除开发商的责任。2、受疫情防控措施因素影响,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能否要求解除合同?答:如逾期交房确因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且疫情防控过后商品房继续开发建设不存在障碍,因疫情防控措施系属不可归责于开发商的原因,故购房者不能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如开发商逾期交房并非仅因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则应排除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因素后,根据开发商的违约程度,结合合同对于违约责任的具体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3、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并交付定金后,因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与开发商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能否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返还定金?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据此,购房者能够证明因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以请求解除预约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4、购房者因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及时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开发商能否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要求购房者支付违约金?答:购房者支付购房款的行为属于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通常不会因为疫情的原因而导致履行不能,因此,一般情况下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而主张免责。但如果因购房者正处于感染救治阶段,或者因假期顺延银行未能及时放款等原因导致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的,则购房者可以主张免责。房地产领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所涉法律问题及应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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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三、建筑作品的归属建筑作品的设计施工等环节往往通过委托完成,而成为作者必须在作品形成创作过程中有其创造性劳动,从这个角度来看,具体的施工者无法成为建筑作品的作者,这就可以排除施工者的作者身份。具体实践中,建筑设计图纸的著作权一般都会约定归属,如果没有约定也可以按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归属于委托人。专业公司法律建筑所有者可能在建筑设计形成过程中提出了自己的独创性表达,具体的操作由设计者完成,这样建筑作品最终的形成中所有者有其自身的贡献应当认定为建筑作品的作者,但更多的情况是建筑作品的设计是由设计者独立或者团队的创作而完成,建筑委托方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立了最终的方案,这种情况下的建筑所有者的作者地位存疑。公司法律顾问如果认定建筑作品的设计者是建筑作品的作者,那么其行使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势必对建筑所有者的财产权产生巨大的影响,另外在建筑物转让的过程中,对继受方来说也是巨大的潜在负担,此外建筑所有者在建筑作品保护期内对建筑物的修缮、改建等工作也是对作品的修改,如果必须征得作者同意也不利于建筑物的保护和功能实现。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来看,建筑作品的设计、施工、维护、交易过程中建筑物所有者付出的金钱代价是巨大的,从这方面来看认定建筑作品的权属归建筑物所有者,有其合理性,作为建筑物的设计者来说也有其署名权的保留必要。每个时代应当有每个时代的建筑风格的表达,我国的建筑作品著作权立法成为保护我国建筑设计表达的必然,关于建筑作品的保护目前存在很多分歧,笔者认为应在通过吸收借鉴各国立法成果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我国的建筑作品保护模式,为建筑作品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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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公司法律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春柳街道开展普法宣传活动,2016年6月27日,本所政府法律顾问组的秦律师受邀在春柳街道为司法干警及社区居民开展普法宣传讲座。此次讲座的主题为——继承法的实践操作与应用。公司法律顾问本次讲座通过五个基本案例分别介绍了继承法在司法实践操作中比较容易忽视的问题,从而为广大司法干警及社区居民普及继承法相关法律知识及应用,从而达到让广大司法干警及居民知法、懂法、会用法的宣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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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辨析,摘要:行政合同是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而产生的。行政合同既有私法领域中的合同理念,也体现了一定的行政行为。所以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相比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专业公司法律案件简介:2010年刘某向政府申请廉租房,经过三审三公示”,符合廉租房的申请条件。2011年10月,刘某与该市第二房管所签订了廉租房租赁合同。2016年经相关部门审计认为刘某已经不符合继续租赁廉租房的条件,遂与刘某解除《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要求刘某立即搬离。刘某与房管所协商无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法院认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房租赁合同应为行政合同,如果廉租房承租人对合同签订、履行、解除有争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遂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评析:(一)行政和和民事合同的区别新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受案范围,肯定了其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特性。根据通说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主要区别有:第一,行政合同当事人中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包括法律或行政机关授权的的组织等。当然,行政主体也可以为民事行为,其为实现一定的民事目的而进行民事行为时所签订的合同是民事合同。第二,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具有公益性,其产生、变更、消灭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公司法律顾问所以如果合同内容只涉及私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则应视为民事合同。第三,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显然但是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这一点和民事合同完全不同。所以作为管理一方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单方面的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而作为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则不享有此种权利。(二)《廉租房租赁合同》的性质首先,该合同是该市第二房管作为主体与刘某签订的,第二房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次,廉租房是指政府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廉租房管理部门与廉租房承租人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二者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三,廉租房保障部门具有行政优益权,如果廉租房保障部门对合同签订、履行、解除等有争议的,廉租房保障部门可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因此,案例中《廉租房租赁合同》的性质应属于行政合同。(三)典型的行政合同类型典型的行政合同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国有企业承包租赁合同、国家订购、政府采购合同、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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