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在《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实施后建设单位与联合体签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专业建设工程纠纷律师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联合体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通过联合体之间的协议结成联营组织,并通过协议明确内部分工或共同经营的方式,对外作为一个整体向发包方承揽特定的工程。其特点包括:(1)需由两个以上承包单位共同组成,组成的联合体不具备法人资格,是个临时性的组织;(2)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3)中标后,各方以联合体名义与招标人共同签订合同。根据《招标投标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法律法规中关于联合体的规定,建设单位在与联合体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联合体的成立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2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哪家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体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这是联合体的特别规定。《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也要求联合体的资质、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类似经验、业绩等应与工程规模相适应。避免低资质等级的承包人借用或挂靠高资质等级的承包人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从而降低承包人的管理能力以致影响工程质量,并影响合同的效力。(二)联合体之间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权力和义务,各自应承担的工作范围和职责。(三)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如果联合体各方推荐牵头人或联合体代表人签订合同的,应当出具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委托事项、承担连带责任声明。(四)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一旦工程项目出现应由联合体承担责任的问题,建设单位有权选择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或者多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较为争议的是工程总承包联合体是否应当对分包工程承包人、材料供应商、租赁商等承担连带责任。我们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也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而随意要求联合体一方为另一方的对外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工程总承包在全国范围内的进一步推广奠定了制度基础,具有非常强的指导意义,但是《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作为住建部与发改委共同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既非行政法规,也非部门规章,自身的效力层级很低,司法裁判中的适用性不强,不能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被直接引用,尤其是有关承发包双方风险分担、限制建设单位权利的条款等能否在司法实践中获得适用,尚需观察,建设单位不可盲目跟风。
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关于拆迁的几点思考——兼评某开发商诉某公司土地费纠纷一案, 三、2011年以后的土地拆迁补偿状况1、适用法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因为存在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情况,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公布并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随即被废止。专业建设工程纠纷律师2、拆迁补偿工作处理流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前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土地出让采取净地出让的方式,由市、县级政府在土地出让前,先行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并支付相应补偿。开发商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不需要再进行拆迁补偿。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哪家好 3、新旧法差别首先,拆迁的法律主体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政府是征收人,房屋产权人是被征收人,政府与房屋产权人达成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金;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拆迁许可证制度,由政府作为第三方颁发拆迁许可证,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是拆迁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是两个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政府负责裁决。其次,拆迁的目的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只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老百姓的房屋,征收属于政府行政行为。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只要是城市规划的需要,政府颁发拆迁许可证后就可以进行拆迁。再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消了政府行政强制拆迁的权利。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政府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借用资质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该规定仅列明了转包、违法分包两种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并未列明借用资质(挂靠)的情形是否可以适用该规定。那么借用资质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方主张欠付工程款呢?专业建设工程纠纷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例如:1、最高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3613”案例中明确认定:“建邦地基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中冶集团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即便认定建邦地基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亦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非合同相对方中冶集团公司主张建设工程合同权利。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哪家好至于建邦地基公司与博川岩土公司之间的内部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仍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适用于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不适用于挂靠情形,二审判决适用法律虽有错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该解释第二条赋予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主体为承包人而非实际施工人,建邦地基公司主张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越过被挂靠单位直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工程款,依据不足”。2、最高院在“(2018)最高法民终128号”案例中明确认定:“匠铸公司与陈春菊签订《挂靠协议》,约定陈春菊挂靠匠铸公司,以匠铸公司名义承接城投公司投资建设的西宁市火车站综合改造工程小寨安置小区Ⅲ标段工程项目,陈春菊负责具体施工,匠铸公司按工程总造价0.5%收取管理费。随后,匠铸公司中标该工程,陈春菊组织人员具体施工,现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另外,根据《挂靠协议》约定,陈春菊与匠铸公司设立共管账户,城投公司将相关工程款项打入该账户,匠铸公司在扣除管理费后将剩余款项转入陈春菊另外指定的账户。对此,匠铸公司并无异议,据此,一审判决认定陈春菊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证据充足,并无不妥。根据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城投公司应在其欠付工程款45136714.26元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陈春菊支付款项。”3、最高院在“(2019)最高法民终353号”案例中明确认定:“郑国平与中勤青海分公司签订的《挂靠协议》明确约定郑国平挂靠中勤青海分公司承包施工案涉工程,施工所产生债务纠纷由郑国平承担,与中勤青海分公司无关,郑国平向中勤青海分公司交纳1%资质挂靠费。云天公司虽不认可该协议,但中勤公司及中勤青海分公司一审庭前质证时亦认可工程由郑国平承包,人工材料费由郑国平支付,云天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均转交郑国平的事实。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中勤青海分公司未履行施工义务,只是名义上的合同主体,云天公司明知郑国平挂靠中勤青海分公司实际施工的事实。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云天公司与郑国平实际履行,故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郑国平借用中勤青海分公司名义签订的《框架协议》《补充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即合同当事人负有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义务。本案郑国平作为垫资施工方,其投入的材料、劳务已物化为案涉工程,其价值已通过鉴定确定,云天公司应以向郑国平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完成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财产义务。郑国平对云天公司享有债权请求权,有权直接请求云天公司支付工程款。”通过上述案例,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比较混乱,缺乏统一的适用尺度及标准。
政府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在《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实施后应注意的几点问题:2019年12月31日,住建部正式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于2020年3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工程总承包领域迄今为止效力层级最高的全国规范性文件,在承发包要求、资质要求、风险分担、实施要求等方面展现了突出亮点。专业建设工程纠纷律师本文从发包方角度,为政府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提供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一、哪些项目可以直接发包?《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仅适用于住建部监管范围之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并不直接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2018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同时废止。2018年6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开始实施。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哪家好《招标投标法》以及上述文件,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作出了规定,具体汇总如下:(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三)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四)上述(一)(二)(三)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因此,不属于上述(一)(二)(三)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以直接发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 万,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 200万,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 100万就可以不招标直接进行采购。
浅谈《消防法》的修正案,笔者建议:1、组建审查验收机构。省市县区各级住建部门组建相应的内设审验机构,明确审验负责的具体机构及职责。2、建设工程审验范围将重新划定。依据新《消防法》第11条,住建部应规定“特殊建设工程”,也就是要明确哪些建设工程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在当前全国“放管服”大形势下,这个范围也可能会与之前不同。3、划定审验标准。专业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前不久,住建部开始征求《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全文强制性规范)意见,在规范制订修订计划里面,还有相关的消防设施全文强制性规范。这也意味着,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的标准尺度也极有可能随着职能转移而发生变化。4、制订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备案抽查办法。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哪家好根据新《消防法》第14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住建部负责制订,新的办法中,格式、材料、时间将可能有新的规定。5、制订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则。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等单位,处罚的程序、额度、调查和执行、申诉和复议等,均应有新的规定与之配合,保障新《消防法》的顺利实施。6、明确与消防救援机构的衔接。建设工程的审验资料,移交、通气或相互衔接配合,均需要制定相关规则予以支持。综上,新修改的《消防法》是在深化消防执法改革,推行消防执法事项全部向社会公开,构建消防监督管理体系大背景下的创新之举,其具有重大意义。但因此次修订涉及的部门多,衔接任务增多,需要各部门相互配合好,支撑好,衔接好,以便更好更高效的贯彻实施新消防法,达到立法的初衷。
物业纠纷三问:问题三:擅自划线收取停车费问题张先生居住的某开放式小区一直是免费停车,无人管理泉州建设工程纠纷律师。最近该小区物业在小区的公共道路上划了很多停车线,并派专人负责收费,收费标准是每天10元,包月200元。张先生的问题是:这样的停车费到底该不该交?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哪家好停车费的标准又是什么?律师解答:是否应当缴纳停车费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物业公司取得了相关的手续,包括得到规划许可、收费许可、税务登记等正规手续,是有权收取停车费的,所以张先生首先要看看小区四周或物业公司附近是否树立了停车场标志及收费批准公示,在交停车费时首先询问收费人员能否出具正规发票,如果不能出具发票,张先生可以拒绝缴纳停车费;正规停车场的收费标准都是按物价局统一标准收取的,具体费用可以在物价局网站查询到,必要时也可以打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