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责任承担简析二、解决实践中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存在的途径笔者认为,“分离主义”立法模型的改革思路无疑是一种非常有益的探索,但实践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与困惑,并非以上观点所能解决的。专业房地产纠纷律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进行清算,在清算后注销公司登记。此种规定相对以前的规定是一种进步,但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说在公司法人不进行清算时,由谁进行清算。法律规定以及理论探讨的内容在理论上是成立了,不存在任何矛盾,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种种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后,并未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吊销营业执照仍然在企业保留,公章未收回,仍然在继续使用,有的税务登记、银行账户仍然存在,这些现象的存在致使第三人误认为其仍具有经营资格,继续与其进行业务往来,这是造成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得以继续存在的根本原因。房地产纠纷律师咨询依照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规定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催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采取相应措施,但现实中正是由于其不作为造成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继续存在的主要原因之一。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进行清算,也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方面。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进行清算,可以有效解决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所产生的善后问题。在实践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很多情形是企业资不抵债,通过不进行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手段,达到逃避债务,因此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进行清算显得尤为重要。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进行清算,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个人参加的清算组对企业资产进行清算,对于存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拒不配合、提交帐目不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逃避等情况的处理,因无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此应加强相关的立法,避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继续存在,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
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应庄河市政府法制办邀请,参加庄河市2018年重点项目动迁问题调度会,2018年6月11日,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应庄河市政府法制办邀请,由徐长胜主任带领建方所房地产法律部孙伟律师、包欣律师一道参加庄河市2018年重点项目动迁问题调度会。专业房地产纠纷律师会议于下午2时许,在庄河市政府六楼会议室举行。本次会议由庄河市副市长于成福召集,由庄河市发展改革局领导主持,参会单位包括庄河市国土局、财政局、民政局、农村经济发展局、城乡规划建设局、供电公司、大郑镇、昌盛街道、城关街道等部门,会议主要研究庄河市2018年度14项重点市政建设工程中实际遇到的拆迁补偿方面的问题。会议中,徐长胜主任结合自身丰富的建设工程实务经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各部门项目运作中出现的动迁难题,给予专业可行性建议。房地产纠纷律师咨询下一步,我所律师将针对会议中提出的具体问题,会后与相关部门沟通,出具法律意见。希望通过我所专业化法律服务,为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支持,为市政项目有序推进保驾护航。
政府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在《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实施后应注意的几点问题:三、建设单位承担的主要风险?《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列举了建设单位的五项主要风险,“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专业房地产纠纷律师”虽然运用保险手段可以转移和管理部分风险,但实施过程中仍有大量风险需由建设单位和承包人自行承担,不能通过保险手段完全避免,此类风险应通过合同约定进行合理分配,然而不可否认,鼓励风险转移确实为保险行业提供了更多的商机。房地产纠纷律师咨询在目前主要的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中,一般遵循的原则为:项目环境风险由双方共同分担,以建设单位承担为主;项目自身风险由双方共同分担,以承包人承担为主;双方各自行为导致的风险,由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在现实中,经常发生建设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将本应由建设单位合理承担的风险强行转移给承包人承担,造成承包方负担过重、难以索赔,为此,第十五条列明了由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以供承包人在谈判中参考引用。第十五条继而规定“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也就是说上述风险并非必须由建设单位承担,双方仍然可以自行在合同中约定风险分担内容。因此,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尤其基于当前买方市场的现实,并不必然存在风险增加的问题。
浅谈新《公司法》认缴制下 债权人的风险及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建议,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注册资本认缴制正式代替了原有的实缴制。不可否认的是,认缴制的改革,极大的提高了创业者尤其是存在资金困难的创业者设立公司的热情,促进了市场效率提升,但在认缴制下,如何能保护交易安全或者说是债权人的利益,却成为了一个新的难题。专业房地产纠纷律师首先,在认缴的制度下,公司设立者可以自由认缴注册资本,这其中难免会发生部分设立者超过自己的资金能力,为了在交易中获得更多的筹码而随意申报注册资本,其真实的资金实力与认缴的资本数额严重不符。房地产纠纷律师咨询其次,新《公司法》将认缴的期限交由设立人通过公司章程的方式进行约定,换言之,认缴的期限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限制约束的。所以只要在公司章程中将认缴期限设定的足够长(甚至超越人的平均寿命),就几乎可以架空注册资本,因为只要未到认缴期限,股东完全有理由不缴足注册资本。更重要的是,因为营业执照上没有认缴期限的公示,故认缴的期限对于债权人来说,根本无从得知。因此,在作为交易另一方的债权人事实上根本无法了解与其交易的企业究竟有无足够的资本进行交易或保证交易正常有效地进行,债权人必然会处于市场交易行为中的弱势一方,在如今我国市场信用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注册资本认缴制很可能会扩大甚至怂恿公司股东在后期进行虚假出资。公权力的突然撤出而私权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可能会造成投资人与债权人无从判断市场预期,直接影响交易安全。
长春房地产纠纷律师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春柳街道开展普法宣传活动,2016年6月27日,本所政府法律顾问组的秦律师受邀在春柳街道为司法干警及社区居民开展普法宣传讲座。此次讲座的主题为——继承法的实践操作与应用。房地产纠纷律师咨询本次讲座通过五个基本案例分别介绍了继承法在司法实践操作中比较容易忽视的问题,从而为广大司法干警及社区居民普及继承法相关法律知识及应用,从而达到让广大司法干警及居民知法、懂法、会用法的宣讲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