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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专业大连律师事务所咨询

202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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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公司法》认缴制下 债权人的风险及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建议,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注册资本认缴制正式代替了原有的实缴制。不可否认的是,认缴制的改革,极大的提高了创业者尤其是存在资金困难的创业者设立公司的热情,促进了市场效率提升,但在认缴制下,如何能保护交易安全或者说是债权人的利益,却成为了一个新的难题。专业大连律师事务所首先,在认缴的制度下,公司设立者可以自由认缴注册资本,这其中难免会发生部分设立者超过自己的资金能力,为了在交易中获得更多的筹码而随意申报注册资本,其真实的资金实力与认缴的资本数额严重不符。大连律师事务所咨询其次,新《公司法》将认缴的期限交由设立人通过公司章程的方式进行约定,换言之,认缴的期限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限制约束的。所以只要在公司章程中将认缴期限设定的足够长(甚至超越人的平均寿命),就几乎可以架空注册资本,因为只要未到认缴期限,股东完全有理由不缴足注册资本。更重要的是,因为营业执照上没有认缴期限的公示,故认缴的期限对于债权人来说,根本无从得知。因此,在作为交易另一方的债权人事实上根本无法了解与其交易的企业究竟有无足够的资本进行交易或保证交易正常有效地进行,债权人必然会处于市场交易行为中的弱势一方,在如今我国市场信用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注册资本认缴制很可能会扩大甚至怂恿公司股东在后期进行虚假出资。公权力的突然撤出而私权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可能会造成投资人与债权人无从判断市场预期,直接影响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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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责任承担简析二、解决实践中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存在的途径笔者认为,“分离主义”立法模型的改革思路无疑是一种非常有益的探索,但实践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与困惑,并非以上观点所能解决的。专业大连律师事务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了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进行清算,在清算后注销公司登记。此种规定相对以前的规定是一种进步,但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说在公司法人不进行清算时,由谁进行清算。法律规定以及理论探讨的内容在理论上是成立了,不存在任何矛盾,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种种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后,并未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吊销营业执照仍然在企业保留,公章未收回,仍然在继续使用,有的税务登记、银行账户仍然存在,这些现象的存在致使第三人误认为其仍具有经营资格,继续与其进行业务往来,这是造成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得以继续存在的根本原因。大连律师事务所咨询依照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规定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催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采取相应措施,但现实中正是由于其不作为造成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继续存在的主要原因之一。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进行清算,也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方面。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进行清算,可以有效解决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所产生的善后问题。在实践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很多情形是企业资不抵债,通过不进行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手段,达到逃避债务,因此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进行清算显得尤为重要。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进行清算,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个人参加的清算组对企业资产进行清算,对于存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拒不配合、提交帐目不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逃避等情况的处理,因无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此应加强相关的立法,避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继续存在,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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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柳街道与建方律师就司法服务事宜进行会面交流,2016年3月11日,我所徐长胜主任及团队律师与大连市春柳街道孙书记、王主任等领导及工作人员就春柳街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事宜进行会面交流。专业大连律师事务所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工作创新年活动”,春柳街道将与我所携手合作,创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大连律师事务所咨询孙书记强调:“要在寄情、说理、求法的理念下,开展春柳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通过树立“一种”法律服务理念,实现家庭、邻里、社会大和谐;搭建“二级”法律服务组织架构,实现纵向贯通全方位;统筹“三方”法律服务资源,实现横向连通多角度;建立“四个”法律服务平台,实现载体服务无死角;提供“五大”法律服务产品,实现需求供给全覆盖;创新“六项”法律服务机制,实现服务保障立体化。为新时期深化社会治理,全面化解社会矛盾探索出一个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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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领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所涉法律问题及应对建议一、土地一级开发篇 1、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房地产项目开竣工时间延期如何处理?答:疫情防控措施可能会对土地出让合同的履行造成影响。一般情况下,土地出让双方会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逾期开竣工的违约责任。如因疫情防控需要,政府对于工地开工等采取限制性措施而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时开工竣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援引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主张免除责任。专业大连律师事务所2、因疫情影响造成逾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如何处理?答: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逾期未全部支付土地使用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疫情防控虽然有可能因迟延开工、隔离措施等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但并不必然导致土地受让方不能履行土地出让金的支付义务,除因假期顺延,金融支付系统关闭等因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付款操作可主张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外,土地受让方不能援引不可抗力进行抗辩。3、因疫情影响导致土地闲置如何处理?答: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如果因 “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或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导致土地闲置的,可以采取延长动工期限等方式进行处理。如因疫情防控需要,政府采取相应停工等管控性措施导致不能按期开工,进而构成土地闲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而主张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但在本次疫情爆发之前,已经出现的土地闲置的,则地产企业不能够以此主张免责。大连律师事务所咨询4、防疫建设项目可否占用永 久基本农田?答:防疫建设项目可占用永 久基本农田。2月11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支持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先行使用土地,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 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使用期满不需转为永 久性建设用地的,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需要转为永 久性建设用地的,待疫情结束后及时完善用地手续。同时,要做好被占地单位和群众的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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