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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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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三、涉及垫资施工的合同的效力1、以往涉及施工单位垫资合同的效力认定禁止政府投资项目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主要依据是2006年1月4日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但是该《通知》在法律效力层面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并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该《解释》的规定认可了垫资施工的行为,认为政府投资建设单位垫资施工不会导致合同无效,并且也明确约定对于垫资利益在法定标准之内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垫资施工合同大多是按照有效合同进行处理的。专业大连知名律师2、《政府投资条例》实施对于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谈论合同效力的问题,则必然会涉及对强制性规范的理解,所谓强制性规范是指,国家公权力必须执行的、不能依当事人意思自治排除或改变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强制性规范分为两类,一类为管理性强制规范;一类为效力性强制规范。违反管理性规范,仅产生公法上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并不当然的受影响,只有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才会导致合同无效。《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隐含着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减少政府因大量举债可能会造成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质量的降低,则《条例》可以作为合同无效的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大连知名律师顾问总之,自《条例》正式实施之后,施工单位在承包项目时,对于垫资条款或变相的垫资条款应审慎对待,避免因垫资约定无效损害自己的权益,同时政府相关部门更应该合法合规对项目工程投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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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开展《人民陪审员法》普法宣传活动,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高票通过了《人民陪审员法》,并于同日公布施行。专业大连知名律师《人民陪审员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进一步健全完善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带领党员律师积极完成沙区司法局组织的《人民陪审员法》普法宣传活动,同时也将该项活动作为上半年建方所党支部组织活动任务之一。大连知名律师顾问在党支部书记郭奎元律师的带领下,党员吴超律师、翟志伟律师、孙伟律师等于2018年6月5日至8日深入星海公园社区、沙跃社区等九个社区讲座。律师用生动活泼、浅显易懂的方式将《人民陪审员法》的内容传输给群众,让其了解该法颁布的重要意义,同时让人民群众更加积极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感受到司法公正的深远意义。每场讲座后,居民们都纷纷表示获益良多,部分居民表达了希望能成为人民陪审员的愿望。建方所党支部的活动收到了良好社会效果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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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三问:问题三:擅自划线收取停车费问题张先生居住的某开放式小区一直是免费停车,无人管理温州大连知名律师。最近该小区物业在小区的公共道路上划了很多停车线,并派专人负责收费,收费标准是每天10元,包月200元。张先生的问题是:这样的停车费到底该不该交?大连知名律师顾问停车费的标准又是什么?律师解答:是否应当缴纳停车费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物业公司取得了相关的手续,包括得到规划许可、收费许可、税务登记等正规手续,是有权收取停车费的,所以张先生首先要看看小区四周或物业公司附近是否树立了停车场标志及收费批准公示,在交停车费时首先询问收费人员能否出具正规发票,如果不能出具发票,张先生可以拒绝缴纳停车费;正规停车场的收费标准都是按物价局统一标准收取的,具体费用可以在物价局网站查询到,必要时也可以打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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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关于拆迁的几点思考——兼评某开发商诉某公司土地费纠纷一案, 三、2011年以后的土地拆迁补偿状况1、适用法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因为存在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情况,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公布并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随即被废止。专业大连知名律师2、拆迁补偿工作处理流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前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土地出让采取净地出让的方式,由市、县级政府在土地出让前,先行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并支付相应补偿。开发商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不需要再进行拆迁补偿。大连知名律师顾问 3、新旧法差别首先,拆迁的法律主体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政府是征收人,房屋产权人是被征收人,政府与房屋产权人达成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金;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拆迁许可证制度,由政府作为第三方颁发拆迁许可证,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是拆迁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是两个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政府负责裁决。其次,拆迁的目的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只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老百姓的房屋,征收属于政府行政行为。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只要是城市规划的需要,政府颁发拆迁许可证后就可以进行拆迁。再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消了政府行政强制拆迁的权利。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政府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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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三问:专业大连知名律师问题二:公建停水问题前段时间,大连遭遇寒流,大量住户出现由于水管冻住而停水的问题,住在龙畔锦城的王先生情况最为严重,因为王先生居住在一楼公建,公建的水表在户外井中,由于水表埋的太浅,已完全冻住,王先生找物业维修,物业称户外水表不归物业管理,王先生又找自来水公司报修,自来水公司称水表冻在地下,修不了,只能等自然化开,王先生只能干着急却不知道该向谁主张权利。王先生的问题是: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向谁反应,又应该怎样来维权?大连知名律师顾问律师解答:在处理物业方面纠纷的大原则一定是看《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具体约定,通常来说物业合同都约定了共有上下水管的维修是物业公司的义务,所以王先生有权找物业公司进行维修。另外,《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中有规定,水表后部分也就是地下总管到水表这部分是归自来水公司维修的,因此王先生也可以向自来水公司报修,至于王先生说的自来水公司认为修不了,只能等自然化开,这是没有依据的,如果检修确定是表后部分冻住,自来水公司没有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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