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领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所涉法律问题及应对建议 六、物业管理篇1、疫情期间,物业服务公司配合疫情防治的职责有哪些?答:根据2020年1月28日《关于做好全省物业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辽住建房〔2020〕1号的规定,各物业服务公司应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要按照属地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管理等部门的指导和要求,配合社区等部门做好联防联控工作。同时,开展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实施统一防鼠灭鼠行动,做好员工自我防范工作,暂时停止各种集会活动。专业建设工程纠纷律所2、针对公共区域的防疫措施费用该由谁承担?答:物业服务公司的费用也依核定方式有所区分。包干制下的物业公司的成本应包括疫情防控支出的成本。若物业公司认为投入成本过高超出物业公司的承受范围,应主动与该区域的业委会或者为设立业委会的当地社区居委会进行协商沟通,争取适当地从公共收益中获取相应补贴。酬金制下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公司以收取的物业服务资金为基础,在抽取依合同约定的比例和相应数额的费用为企业自身收益后,剩下的资金应作为防疫的支出成本,该剩余资金在成本支出有结余的应继续由业主享有,若无法弥补防疫成本,业主应承担,物业公司可在进行相应支出后向业主额外收取。建设工程纠纷律所顾问3、业主向租户免租后,租户的物业管理费是否也应当免交?答:除非物业公司同意,否则物业管理费不应免交。租金与物业管理费并非同一法律关系,租金减免不必然导致物业管理费减免。在疫情期间,物业公司仍然持续履行着物业服务工作,故业主(或租户)仍然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4、业主能否以疫情为由拒交、缓交物业费?答:业主不能以疫情为由要求物业公司减免物业费,业主逾期缴费应构成违约。如果物业公司因疫情防控导致减少物业岗位人员配备,但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质量等未明显下降,未对业主产生实质性损害的情况下,业主不能少交或不交物业管理费。
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及亮点(一)主要内容1、消防救援机构保留了消防监管职能和火灾调查统计职能。消防监管仍由本级政府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消防救援机构仍然承担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并有权进行消防行政处罚。专业建设工程纠纷律所2、公众聚集场所的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仍然是法定要求。未经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投用或营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3-30万元罚款。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4、派出所的消防监管职能未变。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建设工程纠纷律所顾问(二)新亮点1、住建部门承担建设工程审验相关工作。审验哪些工程,具体的审验和备案等行政审批,备案抽查、监督管理等,均由住建部门负责。2、住建部门承担建设工程相关行政处罚工作。对在建筑工程审验、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住建部门依照消防法进行罚款、三停、强制执行等行政处罚。3、住建部门承担部分信息报送工作。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4、应急管理部门被赋予新的职能。如对辖区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制订和公布消防产品相关政策;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重大火灾隐患等。5、新的称谓变化。消防救援机构取代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取代了公安消防队。
房地产领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所涉法律问题及应对建议五、地产租赁篇1、租赁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暂时无法使用的,承租人能否要求延长租期或减免相应租金?答:对于因政府命令而停止营业的承租户,因其直接受到政府命令这一不可抗力影响而无法开展经营,实际导致承租户无法使用租赁房屋,该类承租户可援引不可抗力要求减免停止营业期间的租金。专业建设工程纠纷律所对于其他承租户,虽然其经营状况也受到” 新冠” 疫情的影响,但两者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该类承租户无权要求援引不可抗力减免租金。2月6日,辽宁省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2、房屋租赁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承租人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建设工程纠纷律所顾问答:对于承租房屋系短期用于服务行业的,比如出租用于游客旅游居住,因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合同处于履行不能状态,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对于承租人因疫情防控影响导致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成本过高的,依照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8条的规定,承租人亦可以请求提前终止租赁合同,但需要支付适当违约金。3、承租人以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为由拖欠租金,出租人能否解除合同?答:承租人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如能证明因受防控措施影响导致无法支付租金的,出租人不能因此要求解除合同。但如果在隔离等防控措施解除后的合理期限内,承租人经催告仍不支付租金,则出租人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4、商场采取管控措施导致租户营业状况受影响,租户能否提出营业损失索赔?答:一方面商场采取的管控措施是为了落实政府命令,另一方面商场所采取的管控措施并未对租赁合同本身造成无法履行的影响,因此商场所采取的管控措施即使间接导致承租户营业损失,承租户也无权就此索赔营业损失。
政府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在《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实施后应注意的几点问题:三、建设单位承担的主要风险?《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列举了建设单位的五项主要风险,“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专业建设工程纠纷律所”虽然运用保险手段可以转移和管理部分风险,但实施过程中仍有大量风险需由建设单位和承包人自行承担,不能通过保险手段完全避免,此类风险应通过合同约定进行合理分配,然而不可否认,鼓励风险转移确实为保险行业提供了更多的商机。建设工程纠纷律所顾问在目前主要的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中,一般遵循的原则为:项目环境风险由双方共同分担,以建设单位承担为主;项目自身风险由双方共同分担,以承包人承担为主;双方各自行为导致的风险,由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在现实中,经常发生建设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将本应由建设单位合理承担的风险强行转移给承包人承担,造成承包方负担过重、难以索赔,为此,第十五条列明了由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以供承包人在谈判中参考引用。第十五条继而规定“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也就是说上述风险并非必须由建设单位承担,双方仍然可以自行在合同中约定风险分担内容。因此,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尤其基于当前买方市场的现实,并不必然存在风险增加的问题。
包头建设工程纠纷律所热烈祝贺建方所徐长胜主任当选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副会长,2018年8月21日,大连房协举行了第八届理事会换届选举。我所徐长胜主任荣幸地当选第八届理事会副会长。建设工程纠纷律所顾问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成立于1986年7月,至今已有32年的历史。大连房协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认真履行职能,接受政府部门指导,紧密联系和走访企业,把握企业会员及行业发展需求,为大连市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