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烈祝贺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中标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律师法律服务项目,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在致力于传统法律服务的基础上,不断深化政府法律服务的内涵和外延,秉承着“中庸和谐,科学发展,专业专注,优质高效”的管理理念,为政府部门提供严谨、规范、细致地法律服务。专业政府及协会法律我所先后担任大连市沙河口区政府法制办常年法律顾问、大连市城建局法律顾问、大连市规划局法律顾问,同时担任大连市沙河口区帮万家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大连市沙河口区助万企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大连市沙河口区信息中心法律顾问、大连市沙河口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法律顾问。此外,我所还担任大连市春柳街道法律顾问,为大连市沙园、沙跃、沙龙、丝绸路、新型、星海公园、香华、香沙、敦煌等九家社区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政府及协会法律咨询本次我所又再次中标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律师法律服务项目,充分体现出我所在政府法律服务方面的强大实力。我所希望通过自身提供的优质法律服务,最 大程度降低顾问单位行政风险,有效推进依法行政建设。
企业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责任承担简析,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处于歇业或半歇业状态,同时因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进行年检,从而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是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还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对外是否可以自己名义主张权益承担责任?我国现行的管理制度如何?本文将就以上几个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专业政府及协会法律一、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主体资格问题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主体资格是否存在,理论界存在法人人格否定说、行为能力消灭说和行为能力限制说等不同观点。由于理论上观点的不一致,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的法律地位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7】第173号《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10条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者经营资格终止。2002年5月8日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更加明确地表达了上述观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申请人经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因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消亡。”“对企业法人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在企业登记档案上予以载明,不需要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再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被依法撤销设立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依法申请注销登记”。虽然工商总局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经清算并办理注销手续,但并未改变企业法人吊销营业执照其主体资格即告终止的立场。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采取不同的观点。政府及协会法律咨询最高院法经【2000】24号《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函》中指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这种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主体资格并不一并消灭,其仍然可以参加诉讼,而不能进行经营活动,即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出现了分离。
政府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在《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实施后应注意的几点问题:2019年12月31日,住建部正式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于2020年3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工程总承包领域迄今为止效力层级最高的全国规范性文件,在承发包要求、资质要求、风险分担、实施要求等方面展现了突出亮点。专业政府及协会法律本文从发包方角度,为政府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提供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一、哪些项目可以直接发包?《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仅适用于住建部监管范围之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并不直接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2018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同时废止。2018年6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开始实施。政府及协会法律咨询《招标投标法》以及上述文件,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作出了规定,具体汇总如下:(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三)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四)上述(一)(二)(三)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因此,不属于上述(一)(二)(三)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以直接发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 万,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 200万,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 100万就可以不招标直接进行采购。
浅谈新《公司法》认缴制下 债权人的风险及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建议,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注册资本认缴制正式代替了原有的实缴制。不可否认的是,认缴制的改革,极大的提高了创业者尤其是存在资金困难的创业者设立公司的热情,促进了市场效率提升,但在认缴制下,如何能保护交易安全或者说是债权人的利益,却成为了一个新的难题。专业政府及协会法律首先,在认缴的制度下,公司设立者可以自由认缴注册资本,这其中难免会发生部分设立者超过自己的资金能力,为了在交易中获得更多的筹码而随意申报注册资本,其真实的资金实力与认缴的资本数额严重不符。政府及协会法律咨询其次,新《公司法》将认缴的期限交由设立人通过公司章程的方式进行约定,换言之,认缴的期限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限制约束的。所以只要在公司章程中将认缴期限设定的足够长(甚至超越人的平均寿命),就几乎可以架空注册资本,因为只要未到认缴期限,股东完全有理由不缴足注册资本。更重要的是,因为营业执照上没有认缴期限的公示,故认缴的期限对于债权人来说,根本无从得知。因此,在作为交易另一方的债权人事实上根本无法了解与其交易的企业究竟有无足够的资本进行交易或保证交易正常有效地进行,债权人必然会处于市场交易行为中的弱势一方,在如今我国市场信用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注册资本认缴制很可能会扩大甚至怂恿公司股东在后期进行虚假出资。公权力的突然撤出而私权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可能会造成投资人与债权人无从判断市场预期,直接影响交易安全。
徐长胜主任为大连建筑行业协会进行法律讲座,2010年4月9日,徐长胜主任在大连建筑行业协会为大连建筑房地产企业的法务人员进行了关于《侵权责任法》的讲座。专业政府及协会法律徐主任以深入浅出的形式,为大家讲解了《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用大量实际生活的典型案例,增强了法务人员对《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政府及协会法律咨询讲座的最后,徐主任还为大家介绍了大连房地产的相关动态,为今后建筑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信息,使建筑房地产企业的法务人员在今后能够更加有效地开展工作。
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关于拆迁的几点思考——兼评某开发商诉某公司土地费纠纷一案,一、基本案情某公司经营用地(以下简称案涉土地)系承租而来,该公司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并在承租土地上修建厂房,以开展经营活动。2004年8月,某开发商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包括案涉土地在内的成片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专业政府及协会法律此后,某开发商对取得的建设用地进行了部分开发,但是对某公司占用的案涉土地部分,并未进行拆迁。现某公司租赁期限并未届满,某开发商欲对其占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本案的特殊性在于,2004年开发商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时,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开发商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达不成协议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此后征收补偿工作统一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与被拆迁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政府及协会法律咨询本案的难点在于,现在某开发商欲对某公司占用土地进行拆迁,如双方无法达成补偿协议,则拆迁程序如何进行?